(上大内〔2022〕59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和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升学位论文的质量,现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规定如下: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
(一)为保护学生学位论文合法权益,所有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不含涉密论文)在按正常程序送审、答辩前,必须在本校进行首次重合率检测。所有申请者不得通过其他非本校授权账户自行检测。如若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被检测系统识别出已通过校外其他途径自行检测,则被视为第一次检测不合格。检测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二)学位论文重合率的计算规则为排除论文作者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作为第一作者且论文作者本人作为第二作者的已发表文献即为检测参比对象后的该学位论文的重合率。
(三)检测结果为“总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20%,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等于15%的学位论文为检测通过论文,可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四)检测结果为“总文字复制比”在20%和30%之间的,或“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在15%和20%之间的学位论文,学生应认真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重合率检测,直到符合第(三)条的要求后,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五)检测结果为“总文字复制比”高于30%的学位论文,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检测。
(六)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作为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须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因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导致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严格开展相关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二、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研究生学位论文100%参加“双盲”评议,具体规定如下:
(一) 评议范围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其中博士学位论文送两名盲审专家评审,硕士学位论文送一至两名盲审专家评审。学校将根据各学科论文评阅质量及上海市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情况,动态调整各学科及各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盲审论文送审数量。论文查重版本即为盲审版本,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直接安排查重和盲审。查重结果符合学校及学院对于重合率规定的学位论文,将直接进行论文送审。
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时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保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被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参加任何形式的重合率检测,不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但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涉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聘请评审专家审查表》,经导师、学院、先进技术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质量核查,质量核查通过后方可按照要求进行涉密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二)送审流程
1.研究生登录“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盲审及学位申请管理平台”,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上传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校学位办送审符合格式要求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20个自然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25个自然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结果使用
1.以下情况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
2.以下情况须复审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为60-74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后复审,复审包括送原专家复审、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复查两种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择一作为本学院复审形式,并报学位办备案。
“双盲”评议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双盲”评议结果全为D,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两位专家评议结果均小于75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3.复审的结果使用按照上述1.2的要求,但复审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须重做论文。重做论文的时间为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2个月,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8个月。
4.复审或者重做论文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四)其他事项
1.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杜绝学位论文低分通过。复审论文总分大于等于75分不含D,但含C,须通过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复查;复审论文总分大于等于75分且不含C或D,按专家意见提供修改说明。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须由委员介绍论文及修改情况,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
2.对“双盲”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研究生通过平台进入申诉流程,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复审申请表》,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逐级审批,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另送两位专家复审。
3.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两年内累计出现3次盲审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学校、学院可暂停该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组织标准不低于本办法的“双盲”评议,报学位办备案后生效。
5.研究生“双盲”评议结果未按时返回情况处理办法: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20个自然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25个自然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后,虽“双盲”评议结果未全部返回,但返回的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可经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审查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按规定期限送审的学位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结果还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照常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其后返回的盲审结果是否存在异议,均不影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效力。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审核前,如返回的盲审结果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应酌情重新进行论文工作(补充或调整研究内容、修改论文、三人专家组复查),复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如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信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准予毕业并同意申请学位”或“暂缓毕业并重新进行论文工作”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由研究生院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博士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存在“异议” 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对其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
三、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一)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并达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在申请学位时,须同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概要和代表性成果表》。
2.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
3.学术期刊论文、重要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4.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2/3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建立创新成果评议、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评定三级评价机制。
5.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6.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7.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署名要求:
(1)学术成果须以上海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申请学位创新成果内容须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导师应有实质性指导并在论文有署名;成果署名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原则上1项成果限1人用于学位申请。为鼓励合作研究产生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在 Nature、Science、Cell国际顶级学术刊物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根据工作合作贡献,允许3名研究生分别用于学位申请;发表在 Nature和Science 专业子刊、本专业顶级学术刊物等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根据工作合作贡献,允许2名研究生分别用于学位申请。
(2)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应以上海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申请单位,专利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学生排名不限。
8.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所辖学科领域研究生申请学位要求的具体标准及规定,以及本专业顶级学术刊物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或调整学位标准及规定,并须于当年研究生招生宣传前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体现,对外正式公布。应当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对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予以区别。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依据学校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招收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合作双方均应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导师,共同指导其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并确定其中 1 人为第一导师,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导师则负有协助指导责任。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参照(一)中的要求,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作者署名要求。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博士研究生身份署名为上海大学或双方单位;导师应有实质性指导并在论文有署名;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
(2)单位署名要求。对于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的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至少1项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大学,且博士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大学。
纳入国家特定国内联合培养计划(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 培)的博士研究生,若我校导师为第一导师,则申请博士学位的 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上海大学,且博士研究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上海大学;若合作单位导师为第一导师,则至少1项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大学,且博士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大学。
对于未纳入上述计划的我校与国内单位合作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其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按照(一)中的要求。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时,学术成果要求参照(一)中的要求。如在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说明按合同约定执行,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点审议。
(三)申请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1.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并达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2.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
3.学术期刊论文、重要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4.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高级职称专家应占2/3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建立创新成果评议、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评定三级评价机制。
5.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6.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含涉密研究项目的硕士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6月1日后投稿的用于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署名,原则上需满足本规定。
(二)原《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办法》(上大内〔2021〕136号)同时废止。
(三)2022年6月1日前入学的学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可按《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
上海大学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