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21〕13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等有关规定,保障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做好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议范围
第一条 “双盲”评议是指送审的毕业(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议结果隐去评议专家的信息。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100%参加“双盲”评议,博士毕业(学位)论文送2位专家评审,硕士毕业(学位)论文送1位专家评审。对上一年度上海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其指导的硕士毕业(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评议,送2位专家评审。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可申请免检,需提供开题时密级审批表及相关证明。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毕业(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作为涉密毕业(学位)论文申请免检。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文件要求。
第二章 送审流程
第四条 研究生登录“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双盲送审及学位申请管理平台”,填写《上海大学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简况表》,上传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的毕业(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校学位办送审符合格式要求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结果使用
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
“双盲”评议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返回,需通过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审查。
第七条 以下情况复审通过后,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为60-74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复审包括送原专家复审、三人专家组复审两种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择一作为本学院复审形式,并报学位办备案。
“双盲”评议结果含D,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双盲”评议结果全为D,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2位专家评议结果均小于75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复审的送审流程和结果使用遵循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对“双盲”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研究生通过平台进入申诉流程,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复审申请表》,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逐级审批,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另送2位专家复审。
第九条 经“双盲”复审,评议结果仍然含D,需重做论文。重做论文的时间为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2个月,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8个月。
第十条 修改或者重做论文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两年内累计出现3次盲审结果含D,学校、学院可暂停该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组织标准不低于本办法的“双盲”评议,报学位办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的规定》(上大研[2019]9号 2020年第1次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