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学位授予单位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现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2002]47号文件规定,自主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均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备案时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备案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备案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做其他批复的,即为同意备案。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要求
1.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名称相同的学科、专业按其所属一级学科分别填写备案材料。
2.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学科、专业代码按学位[2002]47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既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3.拟自主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的相关信息按附件三的要求录入数据库文件。
4.上述备案材料(表格一式三份,A4纸;以及数据库文件)须于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监督与信息处,邮政编码:100816)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各学位授予单位应认真贯彻学位[2002]47号文件精神,研究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以及人才需求的现状和前景,制定并严格执行论证和审批程序,围绕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同时要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鼓励和提倡在各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开展研讨和交流,研究、借鉴国内和国外学科专业设置的成功经验,做好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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