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00)第066号]
各学院(所、系)、部处: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1997)2号文“关于委托省市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学位办(1999)13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在上大内(97)第117号文“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和118号文“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在职人员再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素质的需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请登记备案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归口管理。
二、登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科、专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办班的学科、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的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三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2.申请办班的学科、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应制定较完备的教学计划,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所在的一级学科内一般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
3.申请异地办班应从严控制,要求对方合作单位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一般应 为高等学校或市、区(县)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教育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符合办班条件的学科专业在每年3月lo日前应上报下列材料:
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
2.拟印发的招生广告与招生简章
3.异地办班合作单位的委托书或协议书等材料
材料需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部,汇总市学位办评审;为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同一专业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数不超过两个,其中异地只能一个。
四、办班名称统一定为“专业名称+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设置应包括办班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主要必修课。学习时间一般为不脱产两年。收费标准可参照研究生培养经费执行。
五、课程进修班正式招生前应报研究生部批准,报名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学员报名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同等学力,经考核择优录取,研究生部审核后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与学院一起组织报到、发放学生证,由研究生部建立学员档案。
六、课程班应按申请时详细的教学计划执行,临时变更需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后方能执行。课程班的课程表、办学地点等应于开班前一周上报研究生部,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备案。学院应选派优秀的教师(一般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授课;课程结束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要有一定比例的课程实行闭卷考试,开卷考一般要求当堂答卷;课程考试后成绩登录在规定的成绩单上,并在一个月内送研究生部,试卷由办班学院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七、办班学院应选派负责的老师任班主任进行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建立学员考勤制度、不合格重修等制度;每年12月初各学院应就办班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都将参与对办学教学活动考核和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宇位挂钩。完成课程班学习的字员若申请硕士学位,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1998)54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各学院在办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未经申报、登记备案而擅自办班,办班名称、广告,招生简章等不符合规定,教学和考试方式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将视情况停止违规 专业举办研究生课程班1至3年,并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公室。
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经费管理按上大内(97)第11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个课程进
修班在上海大学财务处设立帐号,课程进修班结束后进行结算。
十一.每个课程进修班结束后应将所有办班材料(除试卷外)交研究生部,经审查合格并财务结算后,研究生部将建立完整的研究生课程班档案,对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由研究生部颁发上海大学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学员若通过部分课程考核,可由研究生部出具单科成绩证明。
十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二OOO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