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艺术创造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项目制)立项申报工作将于2023年9月启动,项目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现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实施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1、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艺术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2、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各类别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参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具体要求。
3、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每单位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2023年10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选拔,统筹研究决本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请各学院于2023年9月15日之前向国际部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相关协议,电子版发至study.abroad@oa.shu.edu.cn
二、项目实施及管理
1、自2023年9月起,我校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负责部门为国际部,研究生院及人事处作为项目实施协同单位,做好研究生及教师的申报及线上审核工作。
2、项目立项申报时,学院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切实做好项目与人员的组织、选拔及申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掌握每年人员申报、录取与派出情况,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
3、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三、人员选拔及录取
1、项目获批后,学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人员,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2024年人员申报工作计划分两批开展,第一批开网报名时间为4月1日-10日;第二批开网报名时间为11月1日-10日。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照《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研究生院及人事处分别于4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国际部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4、具体实施时间节点和申报安排请关注校内通知。
四、人员申请基本条件
1、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2).博士后: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项目实施单位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
3、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4、外语条件
1).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详见外语合格条件)。
2).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5、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 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
5).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6、2024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五、附则
1、具体项目信息请参考2024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项目制)实施办法
2、新立项项目申报请参考立项申报流程
3、新立项项目申报材料请参考项目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
4、新立项项目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咨询:国际部 刘老师 66134913
研究生院 那老师 66133509
组织人事处 张老师 66134915-8002
国际部
研究生院
组织人事处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