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的精神,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博士后的录用
  录用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录用博士后的学科:
  现设站的11个一级学科内各专业,均可招聘国内外博士后研究人员。
  对留学博士申请来校做博士后,具备条件的非设站博士学科、专业也可接收。
  申请时间: 全年接受申请。
  进站时间: 参照原国家教委关于研究生分配派遣时间的规定, 我校博士后进站时间一般为4月、7月、12月。
  1、申请人资格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
  2)为了有利于我校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自己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各学科的流动站。
  2、申请步骤
  凡申请我校博士后者,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应与拟申请专业所在流动站直接联系。向该站负责人或联系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简历一份)。该站将会及时给予答复。
  2)申请人按流动站要求,向该站提交以下材料:
  ①《博士后申请表》(在线打印);
  ② 两位本学科领域的《专家的推荐信》;
  ③《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⑤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其学位的决议书复印件(加盖学位办公章);
  ⑥ 身份证复印件;
  ⑦ 体检证明;
  ⑧ 博士生毕业鉴定(密封直接寄给流动站);
  ⑨ 留学博士的申请应另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已回国博士可免交)。
  3)各流动站学术委员会(或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一般在2月底—3月初、9月底—10月初审议申请材料,初步确定本站当年拟接收的博士后人选,对初审人选,一般应进行面试。流动站按申请人要求进站时间(月份),提前一个月应将全部材料交研究生部 博士后办公室。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后报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
  3、进站
  研究生部接到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文后即将进站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寄送给本人。
  凡被录用的博士后,收到进站通知书后,应按时来校办理一切报到手续,进站开展工作。逾期不进站者,按自动放弃博士后职位处理,不保留进站资格。
  各流动站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把接受博士后工作与人才引进相结合,优先录用期满后可留校工作的申请者。
 
  二、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离站。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院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双方严格遵守。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时完成科研工作,通过考核批准出站,并发给“ 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有关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研究生部博士后办公室备案后报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完成科研工作,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且经费落实,经各级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一般不超过半年。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包括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经报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劝其离站。
  不适宜做博士后或自动退站者(含在站工作时间不足21个月者),不发“博士后证书”,其博士后科学基金不得带走。

  三、科学研究
  各流动站根据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应首先保证重点学科尤其是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没有科研经费的流动站不得招收博士后。
  各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鼓励博士后在高水平的学术环境里,在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自己的独立研究能力。
  博士后应于进站后两个月内订出进站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做专题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博士后进站一年时,在本专业或本站范围内至少做一次关于研究工作进展和成果的学术报告。
  博士后出站前,由流动站安排,做在站期间研究工作的总结报告。流动站成立专家组负责听取汇报,对其总结报告和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其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作出全面鉴定,将评审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中,并作为出站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期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按我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两部分,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工作费用、本人生活费用及安排配偶工作补贴费用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费用等。
  1、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自博士后进站的当月起,由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划拔我校,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用于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1)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调研旅差费及计算费用 等,可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
  2)生活费用:用于博士后本人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独生 子女费,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补贴等。
  3)管理费3%;管理工作、联谊活动经费等。
  2、博士后科学基金
  博士后进站后,可以申请国家设立的博士后科学基金。学校每年组织两次申报,分别在3 月10日—3月31日和9月10日—9月30日办理。申请步骤与办法参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2)出站后愿意留上海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还可以申请上海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资助金。每年6月15日前办理,申请步骤及办法参见《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金条例 》。 博士后科学基金只能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资金的自主权。博士后期满,如继续从事技术工作,允许将国家设立的博士后基金剩余部分转入新单位。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规定,要求资助金获得者每年须向学校提交资助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书面报告。
  3、生活福利费用
  1)博士后的工资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确定,其余部分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2)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博士后工资生活福利费用。
  3)博士后在站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应计算工龄。
  4、经费管理与使用
  所有经费均在校财务处建立专款专用账号,经费分配由研究生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分配。生活福利费、管理费由研究生部管理使用。其余部分由博士后本人及所在流动站掌 握使用。

  五、住房
  1、博士后进站时,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一套。博士后与校有关部门签订使用合同。
  2、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标准为两居室一套,房租按市政府规定收取。
  3、博士后出站后,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迁出公寓。如占房不迁,将由校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安排
  1、按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申报暂住户口。出站分配工作后随其迁办户口。
  2、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凡配偶户口在沪外的可享受500元/月的生活补贴。
  3、如果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随其流动,其临时工作问题,本人可以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或者通过校人事处协调与校内外用人单位洽谈。如果需要,学校可以向接受其临时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规定证明。
  七、出站与工作分配
  1、博士后期满要求分配工作的,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主管校长根据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对其研究工作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作出评价和工作分配的意见,将其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并报送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博士后方可办理离站手续。
  2、出站工作的博士后须取得接受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的附件—并送审。
  3、博士后出站时,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校通知书”,到研究生部办理离校手续。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博士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的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4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所交材料(含原件一式五份):
  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专用表格);
  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专用表格)
  ③《按标准格式写出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⑤ 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和户籍证明。
 
  八、关于短期出国交流
  1、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博士后出国前需按我校有关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3、未经学校批准,在国外停留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则作自动退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损失。各流动站管理小组要协助博士后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工作等事宜并及时退出原住房。
  4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情况报告。
 
  九、外籍博士后
  1、条件具备的流动站可接收个别优秀的外籍博士后。
  2、外籍博士应与接收流动站就有关开展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签书面协议。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部、外事办公室,经学校同意后上报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3、我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来去的旅费、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费用等。流动站应与外籍博士后就有关事项签订协议书。
  4、外籍博士后平时有关外事方面的事宜由外办负责。
  5、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且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十、自筹经费博士后
  1、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需要,且条件具备,在招收名额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招收计划外自筹经费博士后。
  2、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使用的科研经费需由流动站自筹,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
  3、自筹经费博士后的待遇与计划博士后相同。
  4、自筹经费博士后在其经费由流动站划入博士后专项经费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十一、管理机构
  1、博士后工作分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所在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为流动站负责人主管该院博士后工作,各设站学院应成立博士后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设站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部反映情况和问题。
  2、研究生部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 办理博士后进站、离站、博士后科研基金申报等工作。协助各站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检查,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3、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申请与评定、档案的保管和转送、协助其配偶工作安排。
  4、总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家具配套和管理。
  5、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总经费管理。每年一月上旬将上一年结算(按个人)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报上级主管部门。
  6、外事办负责办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外籍博士后的住房和有关涉外工作。
  7、科研处协助各院(系、所)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有关基金的申请、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部。